1月16日,天際股份披露,天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出具的《關于對天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吳錫盾、楊志軒、鄭文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出具的《關于對天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錫盾、楊志軒、鄭文龍的監管函》。
《決定書》主要內容包括商譽減值測試不規范、財務核算不準確、信息披露不規范。
其中,商譽減值測試不規范包括一是在2023年度對子公司江蘇新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泰材料)商譽減值測試過程中,對資產組新泰材料2028年及永續期銷量增長率預測依據不充分,未謹慎考慮并獲取實現高于行業研究報告增長率的依據;對2024年印花稅發生額的預測不合理,未考慮除銷售及運輸環節外的印花稅;對未來生產材料成本進行預測的依據不充分,未獲取生產材料的合理采購價。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財會[2006]3號)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等相關規定,導致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報告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是在2024年度對子公司常熟市譽翔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譽翔貿易)商譽減值測試過程中,采用五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6%作為譽翔貿易的債務資本成本,未使用譽翔貿易資產組的實際平均貸款利率或與之更接近的1年期LPR作為債務成本。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財會[2006]3號)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導致公司披露的2024年年度報告相關財務信息披露不準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監管函》主要內容包括一是2023年度對子公司江蘇新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度對子公司常熟市譽翔貿易有限公司的商譽減值測試不規范。二是你公司及子公司常熟新特化工有限公司2023年9月至2024年12月未恰當計提銷售人員及管理人員薪酬。三是你公司2023年9月至2025年8月向非關聯方提供的財務資助未接規定履行相關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
原公告如下:




微信客服
微信公眾號









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