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成都開啟2020年開啟第一批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補貼申報工作,此次申報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為2017年4月12日—2018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投運充電設施的建設補貼。充電樁建設及充電運營補貼標準如下:
自(專)用充電樁(群),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補貼,單個充電樁(群)最高20萬元。
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BOT充換電站除外),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單個充換電站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充電運營補貼標準為1000萬(含)千瓦時以內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1元;1000萬千瓦時至2000萬(含)千瓦時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15元;2000萬千瓦時以上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2元。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成都市財政局
關于組織成都市2020年第一批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市級補貼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電力)主管部門、發改、財政部門,有關單位(企業):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四川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19年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的通知》(川財建〔2019〕53號)精神,為加快推進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成都市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成經信發〔2019〕6號)及實施細則(成經信辦〔2020〕1號)等文件要求,現將組織申報成都市2020年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補貼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要求
(一)此次申報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為2017年4月12日—2018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投運充電設施的建設補貼,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二)具體申報條件、補助標準、申報方式及申報材料、補貼資金審查與撥付等相關要求以《成都市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充換電基礎設施部分)(成經信辦〔2020〕1號)(見附件)為準。
(三)申報單位須將包括申報項目在內的所有充換電設施全部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并按照要求進行充換電基礎設施信息錄入及數據實時推送。
(四)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市級補貼的,將對申報單位(個人)給予取消享受補貼資格、追究法律責任等處理。
二、申報主體
在成都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投運的公用、自(專)用充電設施的投資主體。
三、申報時間
申報企業于2020年2月25日—2020年4月5日將申報資料上報至項目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電力)主管部門,區(市)縣相關部門匯總核實后于2020年4月25日前聯合行文轉報市經信局,過時不再受理。
四、申報形式
(一)各申報企業將其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項目打捆,形成申請報告,裝訂成冊(一式貳份、一份電子版),向項目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電力)主管部門申報。
(二)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電力)主管部門積極組織好本轄區內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補貼資金申報、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會同當地發改、財政等部門進行初審和現場核實后,匯總相關申報材料聯合行文轉報市經信局。
五、政策咨詢電話
市經信局電力處 羅軍、羅梅嘉:61885848
市財政局企業處 黃羽:61882554
市發改委環資處趙森:61886133
市車樁監測監管平臺胡朝偉:18980969119
點擊下載附件:成都市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充換電設施部分)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成都市財政局
2020年2月24日
成都市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
(充換電設施部分)
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的規范管理,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印發〈提升新能源汽車充電保障能力行動計劃〉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1698號)和市經信局等5部門《關于印發成都市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成經信發〔2019〕6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范圍及條件
財政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都市建成投用的充換電基礎設施。2017年4月12日后建成投運的充換電基礎設施,可申請建設補貼,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2019年1月1日以后的充電量可申請運營補貼。
申請補貼單位、個人和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依法在成都市范圍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主體(產權單位)。
(二)申報單位須將包括申報項目在內的所有充換電設施全部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并按照要求進行充換電基礎設施信息錄入及數據實時推送(附件1),接受相關政府部門監管。
(三)申報單位近3年不得在專項審計、資金申報、監督檢查等方面出現過違法違規情況。
(四)申報公用充換電設施補貼的單位,其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須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或充電服務,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00萬元,具備公用充換電設施的運營能力。不滿足以上條件的投資主體,可將充換電設施委托給具備條件企業運營并申報補貼。
(五)申報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建設、運營標準規范,取得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出具的產品認證證書或檢測機構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合格報告。
(六)申報項目建設地點位于成都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至少保證3年的正常連續使用。申報建設補貼的公(專)用充電設施項目,建成投用后平均每樁每年累計在線運行時長不得少于6000小時。申報項目建成投用不足1年的,按照平均每樁每月在線運行時長不低于500小時計算。
(七)2020年1月1日起,單個投資主體每年在成都市新增投運1000千瓦以上的充電設施,方可申報年度補貼。
二、補貼對象及標準
(一)建設補貼對象及標準
1.自(專)用充電樁(群),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補貼,單個充電樁(群)最高20萬元。
2.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BOT充換電站除外),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單個充換電站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是指向當地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充換電設備裝機功率不低于315KW,且面向社會所有車輛開放經營的充換電站。不滿足以上條件的公(專)用充換電站,建設補貼標準按照自(專)用充電樁(群)補貼標準執行。
3.多個主體共同建設的公(專)用充換電站,自行協商確定其中1個投資主體為補貼申報單位。
4.充換電設備裝機模塊總功率與外電容量不符時,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進行補貼。
(二)運營補貼對象及標準
充換電設施年度累計充電量(BOT充換電站除外),按照分段超額累進的方式,給予投資主體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1000萬(含)千瓦時以內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1元;1000萬千瓦時至2000萬(含)千瓦時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15元;2000萬千瓦時以上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2元。
(三)以上補貼標準為暫定標準,市經信局將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根據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情況,適時進行依法調整。
三、申報方式及時間
(一)申報方式
1.建設補貼:充換電設施完成建設并投入使用后,由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主體向項目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補貼。居民自用充電設施可由居民自行申報,也可由符合申報條件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經銷商或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等先行墊付補貼資金,再由墊付企業向居民小區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補貼。
2.運營補貼: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運營單位或投資主體向公司注冊登記屬地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補貼。年度充電電量以運營單位上報并經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審核后數據為準。
3. 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發改部門對企業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出具意見上報市經信局。
(二)申報時間
以正式通知為準,原則上以年度為單位由市經信局牽頭組織相關申報工作。
四、申報材料
(一)申報居民自用充電樁(群)建設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居民自用充電樁(群)市級建設補貼申請表(附件2、3);
2.成都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出具的充電設施接入證明(成都城投能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代章)(附件7);
3.固定車位產權或長期使用證明、合同等(租期應是一年及以上);
4.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市級部門審核時驗原件);
5.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建設安裝協議等資料;
6.竣工投運驗收報告;
7.居民自用充電樁(群)業主委托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經銷商或充電設施運營企業代為申報補貼的委托書(個人申報不必提供);
8.企業承諾書(附件6)以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資料電子檔1份,紙質檔一式4份,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二)申報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充(換)電設施市級建設補貼申請表(附件4);
2.投資主體和運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市級部門審核時驗原件);
3.成都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出具的充電設施接入證明(成都城投能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代章)(附件7);
4.區(市)縣級以上項目備案資料(單獨高壓報裝項目提供);
5.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資料,充(換)電設施裝機功率證明材料;充電樁外電設施等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出具的產品認證證書或檢測機構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合格報告;
6.項目竣工投運驗收報告;
7. 與場地權屬單位或管理單位簽訂的書面協議;
8.企業承諾書(附件6)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委托函、委托建設及運營協議等資料;
9.供電公司出具的獨立報裝接電證明材料(含供電協議)。
(以上資料電子檔1份,紙質檔一式4份,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三)申報運營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充(換)電設施市級運營補貼申請表(附件5);
2.投資主體和運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市級部門審核時驗原件);
3.成都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出具的充(換)電設施接入證明及電量核準數據(成都城投能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代章)(附件7、8);
4.區(市)縣級以上項目備案資料;
5.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資料,充(換)電設施裝機功率證明材料;
6.項目竣工投運驗收報告;
7. 與場地權屬單位或管理單位簽訂的書面協議;
8.企業承諾書(附件6)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委托函、委托建設及運營協議等資料;
9.申請補貼時段的電費發票;
10.供電公司出具的獨立報裝接電證明材料(含供電協議)。
(以上資料電子檔1份,紙質檔一式4份,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五、資金審核與撥付
(一)補貼資金審核
1.項目初審。申報單位向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發改部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出具意見上報市經信局。
2.數據核實。市經信局委托監管平臺及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申報項目開展核實(平臺監測數據及實地建設運營情況核實)并出具專項審核報告。由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發改委等部門研究確定擬補貼的項目資金。
3.項目公示。市經信局將擬定補貼的項目資金在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示7日以上,對于公示后無異議項目,由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項目資金計劃。對于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市經信局組織復核。
(二)補貼資金撥付
審核后符合補貼條件的,由市財政局根據市經信局商請撥付市級補貼的函件撥付至相關區(市)縣財政局,再由相關區(市)縣財政局撥付至投建單位或運營單位賬戶。
六、財經紀律和法律責任
(一)申報市級補貼的單位或個人,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市級補貼的,將視情節輕重對申報單位或個人給予取消享受補貼資格、追究法律責任等處理。
(二)市級補貼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七、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二)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補貼實施細則》(成經信辦〔2015〕8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充電基礎設施信息采集目錄
2.成都市居民自用充電樁(群)市級建設補貼申請
表(企業申報)
3.成都市居民自用充電樁(群)市級建設補貼申請
表(個人申報)
4.成都市充換電設施市級建設補貼申請表(××區)
5.成都市充換電設施市級運營補貼申請表(××區)
6.企業承諾書
7.充(換)電設施市級平臺接入證明
8. 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補貼有效電量核驗證明
自(專)用充電樁(群),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補貼,單個充電樁(群)最高20萬元。
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BOT充換電站除外),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單個充換電站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充電運營補貼標準為1000萬(含)千瓦時以內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1元;1000萬千瓦時至2000萬(含)千瓦時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15元;2000萬千瓦時以上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2元。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成都市財政局
關于組織成都市2020年第一批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
市級補貼申報工作的通知
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電力)主管部門、發改、財政部門,有關單位(企業):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政策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8〕18號)、《四川省財政廳關于下達2019年中央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的通知》(川財建〔2019〕53號)精神,為加快推進全市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按照《成都市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成經信發〔2019〕6號)及實施細則(成經信辦〔2020〕1號)等文件要求,現將組織申報成都市2020年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補貼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要求
(一)此次申報充電基礎設施補貼為2017年4月12日—2018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投運充電設施的建設補貼,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二)具體申報條件、補助標準、申報方式及申報材料、補貼資金審查與撥付等相關要求以《成都市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充換電基礎設施部分)(成經信辦〔2020〕1號)(見附件)為準。
(三)申報單位須將包括申報項目在內的所有充換電設施全部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并按照要求進行充換電基礎設施信息錄入及數據實時推送。
(四)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市級補貼的,將對申報單位(個人)給予取消享受補貼資格、追究法律責任等處理。
二、申報主體
在成都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投運的公用、自(專)用充電設施的投資主體。
三、申報時間
申報企業于2020年2月25日—2020年4月5日將申報資料上報至項目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電力)主管部門,區(市)縣相關部門匯總核實后于2020年4月25日前聯合行文轉報市經信局,過時不再受理。
四、申報形式
(一)各申報企業將其在同一行政區域內的項目打捆,形成申請報告,裝訂成冊(一式貳份、一份電子版),向項目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電力)主管部門申報。
(二)各區(市)工業和信息化(電力)主管部門積極組織好本轄區內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補貼資金申報、監督檢查等相關工作,會同當地發改、財政等部門進行初審和現場核實后,匯總相關申報材料聯合行文轉報市經信局。
五、政策咨詢電話
市經信局電力處 羅軍、羅梅嘉:61885848
市財政局企業處 黃羽:61882554
市發改委環資處趙森:61886133
市車樁監測監管平臺胡朝偉:18980969119
點擊下載附件:成都市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充換電設施部分)
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成都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成都市財政局
2020年2月24日
成都市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
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實施細則
(充換電設施部分)
為加強新能源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補貼資金的規范管理,根據財政部等四部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9〕13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四部委《關于印發〈提升新能源汽車充電保障能力行動計劃〉的通知》(發改能源〔2018〕1698號)和市經信局等5部門《關于印發成都市支持氫能暨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成經信發〔2019〕6號)等相關文件規定,制定本細則。
一、補貼范圍及條件
財政補貼資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都市建成投用的充換電基礎設施。2017年4月12日后建成投運的充換電基礎設施,可申請建設補貼,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報。向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集中式充換電設施,2019年1月1日以后的充電量可申請運營補貼。
申請補貼單位、個人和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依法在成都市范圍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主體(產權單位)。
(二)申報單位須將包括申報項目在內的所有充換電設施全部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并按照要求進行充換電基礎設施信息錄入及數據實時推送(附件1),接受相關政府部門監管。
(三)申報單位近3年不得在專項審計、資金申報、監督檢查等方面出現過違法違規情況。
(四)申報公用充換電設施補貼的單位,其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須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或充電服務,注冊資本金不少于2000萬元,具備公用充換電設施的運營能力。不滿足以上條件的投資主體,可將充換電設施委托給具備條件企業運營并申報補貼。
(五)申報項目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相關建設、運營標準規范,取得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出具的產品認證證書或檢測機構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合格報告。
(六)申報項目建設地點位于成都市行政區域范圍內,至少保證3年的正常連續使用。申報建設補貼的公(專)用充電設施項目,建成投用后平均每樁每年累計在線運行時長不得少于6000小時。申報項目建成投用不足1年的,按照平均每樁每月在線運行時長不低于500小時計算。
(七)2020年1月1日起,單個投資主體每年在成都市新增投運1000千瓦以上的充電設施,方可申報年度補貼。
二、補貼對象及標準
(一)建設補貼對象及標準
1.自(專)用充電樁(群),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補貼,單個充電樁(群)最高20萬元。
2.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BOT充換電站除外),按照裝機功率給予投資主體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單個充換電站最高500萬元的一次性補貼。
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是指向當地電網經營企業直接報裝接電,充換電設備裝機功率不低于315KW,且面向社會所有車輛開放經營的充換電站。不滿足以上條件的公(專)用充換電站,建設補貼標準按照自(專)用充電樁(群)補貼標準執行。
3.多個主體共同建設的公(專)用充換電站,自行協商確定其中1個投資主體為補貼申報單位。
4.充換電設備裝機模塊總功率與外電容量不符時,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進行補貼。
(二)運營補貼對象及標準
充換電設施年度累計充電量(BOT充換電站除外),按照分段超額累進的方式,給予投資主體最高500萬元的運營補貼。補貼標準為:1000萬(含)千瓦時以內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1元;1000萬千瓦時至2000萬(含)千瓦時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15元;2000萬千瓦時以上部分,每千瓦時補貼0.2元。
(三)以上補貼標準為暫定標準,市經信局將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根據電動汽車充換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情況,適時進行依法調整。
三、申報方式及時間
(一)申報方式
1.建設補貼:充換電設施完成建設并投入使用后,由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主體向項目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補貼。居民自用充電設施可由居民自行申報,也可由符合申報條件的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經銷商或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等先行墊付補貼資金,再由墊付企業向居民小區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補貼。
2.運營補貼:充換電基礎設施項目運營單位或投資主體向公司注冊登記屬地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補貼。年度充電電量以運營單位上報并經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及充電基礎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審核后數據為準。
3. 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發改部門對企業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出具意見上報市經信局。
(二)申報時間
以正式通知為準,原則上以年度為單位由市經信局牽頭組織相關申報工作。
四、申報材料
(一)申報居民自用充電樁(群)建設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居民自用充電樁(群)市級建設補貼申請表(附件2、3);
2.成都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出具的充電設施接入證明(成都城投能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代章)(附件7);
3.固定車位產權或長期使用證明、合同等(租期應是一年及以上);
4.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市級部門審核時驗原件);
5.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建設安裝協議等資料;
6.竣工投運驗收報告;
7.居民自用充電樁(群)業主委托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經銷商或充電設施運營企業代為申報補貼的委托書(個人申報不必提供);
8.企業承諾書(附件6)以及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資料電子檔1份,紙質檔一式4份,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二)申報經營性集中式公(專)用充換電站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充(換)電設施市級建設補貼申請表(附件4);
2.投資主體和運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市級部門審核時驗原件);
3.成都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出具的充電設施接入證明(成都城投能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代章)(附件7);
4.區(市)縣級以上項目備案資料(單獨高壓報裝項目提供);
5.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資料,充(換)電設施裝機功率證明材料;充電樁外電設施等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認證機構出具的產品認證證書或檢測機構出具的標準符合性合格報告;
6.項目竣工投運驗收報告;
7. 與場地權屬單位或管理單位簽訂的書面協議;
8.企業承諾書(附件6)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委托函、委托建設及運營協議等資料;
9.供電公司出具的獨立報裝接電證明材料(含供電協議)。
(以上資料電子檔1份,紙質檔一式4份,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三)申報運營補貼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成都市充(換)電設施市級運營補貼申請表(附件5);
2.投資主體和運營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市級部門審核時驗原件);
3.成都新能源汽車及充電設施監測監管平臺出具的充(換)電設施接入證明及電量核準數據(成都城投能源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代章)(附件7、8);
4.區(市)縣級以上項目備案資料;
5.有關設備的購置合同、發票、工程建設委托合同等資料,充(換)電設施裝機功率證明材料;
6.項目竣工投運驗收報告;
7. 與場地權屬單位或管理單位簽訂的書面協議;
8.企業承諾書(附件6)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委托函、委托建設及運營協議等資料;
9.申請補貼時段的電費發票;
10.供電公司出具的獨立報裝接電證明材料(含供電協議)。
(以上資料電子檔1份,紙質檔一式4份,復印件需加蓋單位公章。)
五、資金審核與撥付
(一)補貼資金審核
1.項目初審。申報單位向所在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各區(市)縣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發改部門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出具意見上報市經信局。
2.數據核實。市經信局委托監管平臺及第三方審計機構對申報項目開展核實(平臺監測數據及實地建設運營情況核實)并出具專項審核報告。由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發改委等部門研究確定擬補貼的項目資金。
3.項目公示。市經信局將擬定補貼的項目資金在成都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官方網站上向社會公示7日以上,對于公示后無異議項目,由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項目資金計劃。對于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由市經信局組織復核。
(二)補貼資金撥付
審核后符合補貼條件的,由市財政局根據市經信局商請撥付市級補貼的函件撥付至相關區(市)縣財政局,再由相關區(市)縣財政局撥付至投建單位或運營單位賬戶。
六、財經紀律和法律責任
(一)申報市級補貼的單位或個人,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提供虛假信息騙取市級補貼的,將視情節輕重對申報單位或個人給予取消享受補貼資格、追究法律責任等處理。
(二)市級補貼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
七、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委負責解釋。
(二)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市級補貼實施細則》(成經信辦〔2015〕81號)同時廢止。
附件:1.充電基礎設施信息采集目錄
2.成都市居民自用充電樁(群)市級建設補貼申請
表(企業申報)
3.成都市居民自用充電樁(群)市級建設補貼申請
表(個人申報)
4.成都市充換電設施市級建設補貼申請表(××區)
5.成都市充換電設施市級運營補貼申請表(××區)
6.企業承諾書
7.充(換)電設施市級平臺接入證明
8. 成都市新能源汽車充換電設施運營補貼有效電量核驗證明
微信客服
微信公眾號









0 條